被鑒定為精神病
郭某大學畢業(yè)后就職于一家大型國企。工作期間,他對一位女同事展開熱烈追求,無奈對方一直沒同意。因認定此事都是單位領導從中“搞破壞”,郭某一氣之下辭了職。眼看兒子放棄待遇優(yōu)厚的工作而在家無所事事,這可急壞了他的父母,老兩口便萌生了一個念頭——如果兒子被鑒定出有精神病,那么他的辭職行為是不是屬于無效,又能恢復原來的工作?于是,郭某被父母送至北京市某精神病鑒定?漆t(yī)院進行精神狀況檢查,竟還真被該醫(yī)院鑒定為偏執(zhí)型精神病。
手執(zhí)這樣一份鑒定結論,郭某母親多次奔波于兒子的原單位和勞動局,經過不懈努力,郭某終于恢復了在原單位的工作。不過鑒于郭某的“精神狀況”,單位沒有要求他上班,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費。
但這卻讓郭某陷入痛苦中。辭職后,他考上北大MBA并順利畢業(yè),自己本來能有更好的前程,但一紙鑒定將嚴重影響他今后的就業(yè)以及生活。為此,他以自己“被精神病”為由,將該醫(yī)院告上法庭,要求醫(yī)院為其恢復名譽并賠禮道歉。
監(jiān)督意見被采納
令郭某沒有想到的是,其訴狀交到法院后,法院并未進入實體審理,就從程序上駁回了他的起訴。法院認為,郭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,遂駁回其起訴。
不滿法院的裁定,郭某向市檢一分院民事檢察處提出申訴。檢察官為此專程赴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調查,向專業(yè)人士咨詢有關精神病鑒定的情況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,檢察院形成其監(jiān)督意見并獲法院采納。一中院最終認為,原審法院未經“特別程序”就駁回郭某的起訴資格屬于無效,應當予以糾正。
據介紹,如果法院在普通程序審理中涉及“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”的問題,應當中止訴訟,啟動特別程序,就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單獨作出判決加以認定,而不能在普通訴訟程序中直接認定,這是一個法定必經的程序。啟動特別程序后,法院會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有行為能力做出鑒定。
檢察長:民事檢察強化監(jiān)督
據市檢一分院副檢察長焦慧強介紹,近三年來,該院民事檢察處不斷強化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(jiān)督,以辦理涉及民生類案件為重點,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特別是這次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民事檢察的監(jiān)督手段,明確賦予民事檢察部門調查核實權,這為民事檢察工作創(chuàng)造了條件。此外,還建立健全民事申訴案件檢調對接工作機制,利用和解方式有效化解社會矛盾。近三年來,該處平均每年辦理和解案件十件,案件標的額最大的達到2900余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