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2月,孫某到某電子廠實習,雙方口頭約定月基本工資為1500元,外加提成。工作3個月后,孫某以電子廠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,并要求電子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。電子廠同意孫某辭職,但認為孫某系實習學生,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,可以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拒絕支付孫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。
對此,仲裁委認為,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勞部發(fā)[1995]309號)規(guī)定,在校學生利用業(yè)余時間勤工助學,不視為就業(yè),未建立勞動關系,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。孫某到電子廠實習,應屬勤工助學,期間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,電子廠可以不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