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7月17日《華商報》)“無犯罪證明”是一個人是否有犯罪前科的證明。這是求職必須開具的證明嗎?回答是否定的。法律明文規(guī)定,只有入黨、參軍或在國家機關(guān)和金融機構(gòu)工作才需要。而小張在超市工作,這樣的要求明顯不合理,也沒有必要。
正常求職被要求開“無犯罪記錄證明”,不只是招聘單位的焦慮和擔心,更多的是因為人與人之間信任的缺失。還記得前幾天溺亡的那個武漢大學的學生嗎?他的同學給他的家屬打了56個電話,家屬竟然都不相信。可見,我們社會誠信缺失到了怎樣的程度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我們對一切都抱著懷疑的態(tài)度,自然就需要第三方來證明,才能消解這種不信任的心態(tài)。公安機關(guān)的證明就恰好充當了這樣的角色。但是,在正常求職的情況下,開具這樣的一紙證明,不是我們社會的一種悲哀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