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望那些不愿與務工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,能從本案中吸取一些教訓。
2011年3月,男子張在太原市小店區(qū)一家裝飾工程公司謀了份工作。“當時說每個月的工資是3000元,一分也不會少。”張說,因為自己有相關的工作經(jīng)驗和能力,應聘后,老板對他很器重,因此,很痛快地口頭許下月薪3000元的承諾。對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情,老板沒提出,他也就沒堅持。
此后的3個月里,張作為設計總監(jiān),每月領3000元工資,也為公司做了不少工作。但張的表現(xiàn),始終沒能讓老板滿意。2011年6月,老板以張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,將其辭退。“3、4、5月份的工資我是領了,但公司從沒和我簽訂合同,現(xiàn)在說不要就不要我了。”因不滿公司的做法,在被炒魷魚后,張向小店區(qū)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四五月份的雙倍工資共計6000元,同時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1500元,并為自己繳納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。公司不服仲裁判決,雙方鬧上了法庭。
法院審理認為,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條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,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”的規(guī)定,判決其向張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000元。同時,公司還違反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規(guī)定,故應向張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15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