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了解到,依據政策相關條款,如果在10月1日至10月3日這3天加班,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300%支付加班工資,法定節(jié)假日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。
10月4日至10月7日則是相鄰幾個雙休日的調休,這4天單位安排加班且沒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,用人單位則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%支付加班工資。
根據最新規(guī)定,我國的制度計薪日為21.75天,其中日工資基數由職工個人的月薪與制度計薪日相除得來。
以一名月薪5000元員工為例,如果他“十一”期間一直在崗工作,加班費應為:10月1日至3日:5000÷21.75×300%×3(天)=2068.97元,10月4日至7日:5000÷21.75×200%×4(天)=1839.08元,合計3908.05元,兩項合計相當于日平均工資的17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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