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間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后,張某和軟件公司雙方又續(xù)簽過兩次帶車求職合同,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原來的合同一樣,合同期限均為一年,只是公司支付給張某的總費用由原來的4000元調整到6000元。2008年3月,合同到期后雙方?jīng)]再簽訂書面合同,但是仍按照原合同的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。2010年2月10日,軟件公司通知張某:2010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(xù)簽,公司愿意按照約定多支付張某一個月的費用。張某不服,認為自己在公司里已經(jīng)干了5年的時間,已經(jīng)和公司之間構成了勞動關系,公司不能說解除就解除,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要求恢復勞動關系。
庭審中,公司提交了和張某簽訂的三份合同,認為和張某之間屬于一種承攬合同關系,從合同中約定的費用支付條款、違約金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來看,都屬于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,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,公司和張某之間并沒有勞動法意義上的人身隸屬關系,只要張某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公司指定的任務,公司就按照約定支付張某費用。
而張某表示,自2008年3月開始,公司沒有和自己續(xù)簽合同,自己在公司里不僅干接送員工的活,有時候還要接受公司的一些額外工作任務,實際上自己和公司之間已經(jīng)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。
由于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自2009年3月1日起,自己和公司之間上已經(jīng)構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,公司沒有合法理由不能隨意解除自己的勞動關系,因此,自己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是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。
仲裁庭經(jīng)過審理后認為:公司雖然和張某曾簽訂過三份帶車求職的合同,但合同中對張某的身份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,并且在2008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沒有再續(xù)簽書面合同,公司和張某之間的關系的性質更加難以確定,張某主張勞動關系和公司主張承攬合同關系都有一定的合理性,同時也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性,張某若要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話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(jù)證明在工作期間接受了公司的員工式的管理。經(jīng)過仲裁庭多次主持調解,張某撤訴,與公司庭外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:公司除了按照約定支付張某一個月的費用作為違約金外,額外再給予張某一次性補助2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