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(以下簡稱科龍北京分公司)女員工陳欣(化名),因索要其生育前后的工資差額、社會保險、未休年假工資、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提起訴訟。西城法院一審判決科龍北京分公司支付陳欣工資差額等17424元后,科龍北京分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,并要求陳欣返還其曠工期間領取的工資、社保費等共計18693元。日前,市一中院審理后作出駁回科龍北京分公司上訴,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
效益工資未協(xié)商一致單位單方主張無效力
庭審中員工陳欣稱,她的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,并出示了工資發(fā)放的銀行對賬單對此予以證明。
用人單位科龍北京分公司則辯稱,陳欣的工資包括兩部分,即基本工資1750元,和效益工資1750元。不過科龍北京分公司未就此向法庭舉證證明:就陳欣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效益工資兩部分這一事實,雙方曾協(xié)商一致并進行了約定。法院審理后對科龍北京分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定。
審理此案的市一中院法官指出,法律規(guī)定,如果職工工資構(gòu)成包括基本工資和效益工資兩部分,那么用人單位必須就工資構(gòu)成與勞動者協(xié)商并達成一致約定方有效,否則,用人單位單方的職工工資構(gòu)成約定,無法律效力。
本案中,首先,作為員工的陳欣和作為用人單位的科龍北京分公司,雙方均認可陳欣月工資總額為3500元,但科龍北京分公司稱其中1750元為效益工資,卻未舉證證明雙方曾就工資構(gòu)成進行約定,因此對其所主張的這一事實,法院當然不予認可,因此最終確認陳欣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。
職工長期未上班 未解職勞動關系仍存在
陳欣還稱,她與科龍北京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1年11月17日,并向法庭提交了她17日向科龍北京分公司郵寄出的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和科龍北京分公司拒收該郵件的郵局回單。而科龍北京分公司則認為陳欣自2009年2月懷孕待崗開始,至2011年11月就未再給公司提供任何勞動,在這期間公司曾在陳欣休完產(chǎn)假后,兩次向其發(fā)出崗位推薦書,但陳欣收到第一封推薦書后稱孩子小,需要照顧,不來上班,公司同意;但第二封推薦書被退回,后公司多次給陳欣打電話,聯(lián)系不上,陳欣也未辦理書面請假手續(xù),屬長期曠工,雙方勞動關系應自行解除,公司無需支付其工資等,相反要求陳欣返還其曠工期間領取的工資、社保費等共計18693元。
對此法官指出,經(jīng)審理查明,陳欣為晚育、難產(chǎn),產(chǎn)假為135天,經(jīng)查應截至2010年1月4日止。雖然陳欣休完產(chǎn)假后未及時上班,但系公司讓其待崗所致。這一點可由科龍北京分公司于2010年7月、9月兩次向陳欣發(fā)崗位推薦信、在2010年繼續(xù)發(fā)放基本生活費的事實作證。
因此科龍北京分公司應從2010年1月5日起,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%向陳欣支付生活費,不足部分應予補償。科龍北京分公司所稱陳欣屬于長期曠工自動離職理由不成立。
單位拒收職工郵件 地址無誤可視為送達
通過庭審法院確認,陳欣曾于2011年11月7日向科龍北京分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書,郵件回執(zhí)顯示為拒收,公司方認可郵件上的送達地址為單位地址,且郵件封皮上已經(jīng)注明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,因此按法律規(guī)定應視為送達,據(jù)此法院確認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為2011年11月7日。陳欣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稱其原因是單位未足額發(fā)放工資、未繳納社會保險,而經(jīng)查科龍北京分公司確實存在上述情況,據(jù)此陳欣以該理由提出解約并索要經(jīng)濟補償合法,因此法院終審判決科龍北京分公司支付陳欣工資差額、社會保險、未休年假工資、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共計1742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