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,企業(yè)高管索要加班工資、年終獎的勞動爭議案件逐漸增多。然而對于企業(yè)高管加班是否應付加班費、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需要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審批以及誰應對年終獎發(fā)放標準及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等問題,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均存在一定誤區(qū)。日前,一起勞動爭議案經由海淀法院一審、市一中院二審結案,二審維持原判。判決明確指出,企業(yè)對高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無需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審批,也不必支付加班工資,但對于年終獎的發(fā)放標準及計算方法,應承擔舉證責任。
對高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無需審批
北京友仁居餐飲企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友仁居公司)下屬企業(yè)北京市友仁居酒家(以下簡稱友仁居酒家)店長果女士,因勞動爭議糾紛將友仁居公司、友仁居酒家告到法院,索賠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、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、超時加班及節(jié)假日加班工資、未休年假工資、3年的年終獎共計54萬余元,其中加班費14500余元;年終獎9萬元。
庭審中果女士稱,自1999年12月至2011年8月,她已在友仁居酒家連續(xù)工作了12年。其在職期間存在平時超時加班、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(jié)假日加班的情況,但友仁居酒家未支付加班工資。
友仁居酒家則辯稱,果女士不存在平時加班情況,因為作為餐飲單位,工作時間為分段式,其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,2011年春節(jié)后每周工作6天,并已安排倒休,不同意支付加班費。法院審理后,依法駁回了果女士索要加班費的訴求。
法官說法:法官表示,友仁居酒家與果女士,均認可果女士為店長,負責友仁居酒家全面管理工作,應屬高級管理人員。
依據《北京市企業(yè)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》第11條規(guī)定,不定時工作制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,不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
本案中,果女士作為高級管理人員,應適用不定時工作制,且友仁居酒家無需對其辦理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手續(xù)。
另外根據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,用人單位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,不適用加班工資的規(guī)定,果女士無權向友仁居酒家追索加班工資。
年終獎發(fā)放方式單位有責舉證
審理過程中,果女士與友仁居酒家就年終獎一事各執(zhí)一詞,辯論激烈。果女士稱,她曾與友仁居酒家就年終獎進行過口頭約定,按超額利潤的60%計提,友仁居酒家尚拖欠她2008年至2010年連續(xù)三年的年終獎共計9萬元,并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友仁居酒家損益匯總表、年終獎提成店長會議記錄、她與友仁居公司副總經理就年終獎問題商談的錄音資料,予以證明。
對于果女士訴稱的9萬元年終獎,公司方在開庭時稱“公司存在年終獎,但是要求簽任務書,在年終進行計算,各店計算方法不同。”
法院判決友仁居酒家支付果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、尚未支付的部分工資、未休年假工資、3年的年終獎共計177700余元;駁回果女士索要14500余元加班工資。
法官說法:法官表示,對于年終獎,公司方兩次陳述不一致,且未做出合理解釋、提交相關證據,而果女士提交的錄音證據,能證明其曾與友仁居公司副總經理就年終獎問題進行過商談,據此法院認定該年終獎存在。友仁居酒家作為用人單位,應對年終獎的發(fā)放標準及計算方法負有舉證責任,在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,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,因此法院采信了果女士9萬元年終獎的主張,并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。